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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遭 遇 意 外 或 因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等 事 需 要 尋 求 協 助 時 , 可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、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或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提 出 。 為 此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特 別 印 製 了 協 助 在 内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服 務 指 南 , 說 明 可 提 供 協 助 的 範 圍 。
參 考 資 料 ∶ 《 與 被 拘 留 、 逮 捕 者 有 關 的 内 地 刑 事 法 律 、 法 規 實 用 資 料 》

協 助 在 内 地 遺 失 旅 行 證 件 和 金 錢 的 香 港 居 民 :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( 駐 京 辦 ) 在 核 實 求 助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後 , 會 簽 發 入 境 許 可 證 让 他 們 返 港 。 此 外 , 駐 京 辦 於 2001 年 3 月 設 立 了 暫 支 賬 目 進 一 步 協 助 在 内 地 遺 失 金 錢 的 香 港 居 民 。 駐 京 辦 會 先 聯 絡 及 協 助 求 助 人 在 港 家 屬 匯 款 以 解 決 求 助 人 的 需 要 。 若 其 家 屬 未 能 即 時 给 予 援 助 , 駐 京 辦 可 墊 付 合 适 的 款 項 以 支 付 其 基 本 生 活 及 交 通 費 用 , 條 件 是 求 助 人 須 以 書 面 承 諾 悉 數 清 還 墊 款 及 盡 速 返 港 。

求 助 人 需 要 尋 求 協 助 可 致 電 ∶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
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
(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)
電 話 ∶ (852)1868
地 址 ∶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9 樓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组
( 辦 公 時 間 内 )
電 話 ∶ (8610) 6657 2880 内 線 034
地 址 ∶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1 號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粤 經 貿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组 ( 辦 公 時 間 内 )
電 話 ∶ (8620) 38911220 内 線 608
傳 真 ∶ (8620) 3877 046